世界华人观赏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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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6

澳门特别行政政府

陈隆文

澳门特别行政政府

澳门商业大马路澳门财富中心五楼

757109977@qq.com

机构简介

世界华人观赏石协会于2014年经澳门特别行政政府正式批准成立,是由与观赏石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观赏石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国际化都市澳门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全球华人现从事观赏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近数万家,爱好者数千万人,且队伍日益扩大。世界华人观赏石协会将团结全球从事赏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科学与艺术结合,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性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全球华人观赏石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协会成立,将通过发展组织、发挥广大会员参与和支持作用,制定颁发《观赏石鉴评标准》、开设鉴评师培训班和组建鉴评师队伍、评选“观赏石之乡(城、都)”和观赏石基地、开展全球范围内的观赏石资源调查与保护、举办观赏石理论研讨高层论坛和世界各地大型观赏石展览展示、与世界各地相关组织交流互访、出版观赏石科普丛书、主办报纸、杂志、网站等工作,切实促进全球赏石文化事业的发展。


机构成员

荣誉会长:吴利勋 梁晚年 李若泉 梁家彰 王有路 

鉴赏委员会主席:曹崇恩

艺术委员会主席:李秋平

鉴赏委员会高级顾问:刘演良 梁晚年 胡中泰 姜书璞 李铁民  刘爱军 刘祖林 刘希斌

会长:陈隆文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文牲 兰标德 张建国 杨庆贺

监事长:石峰

秘书长:彭晓华

副秘书长:蒋军民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世界华人观赏石协会”。英文:【AWCT·ING·WNM】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世界观赏石行业有关的企业、单位和观赏石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世界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世界华人中从事赏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科学与艺术结合,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原则,加强全球性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世界华人观赏石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服务。本协会遵守相关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澳门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民政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于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00E号第一国际商业中心1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在观赏石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贯彻观赏石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兴业与科学管理,发挥服务功能,促进世界华人观赏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为观赏石行业服务;二是加强观赏石行业的自律、协调和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观赏石行业的管理;四是促进地区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是:

(一)组织调查全球观赏石资源的分布,评价其赋存条件,促进有序开发,加强保护和利用,为发掘新资源、发展经济服务。

(二)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参与国际、国内观赏石展览活动,不断提高其科学、艺术和思想水平,普及观赏石科学文化知识。

(三)积极倡导和协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观赏石博物馆、陈列馆和观赏石园,为当地文化建设和旅游景点发展服务,为科学普及和发展旅游事业服务。

(四)支持和协助各地开辟或发展观赏石市场,促进观赏石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发展经济服务。

(五)大力促进观赏石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开展国际观赏石文化交流,吸取世界各国观赏石的成果与经验,扩大中国优秀传统赏石文化在国际上的传播和影响。

(六)重视学科建设,组织和倡导观赏石学术理论研究,努力提高观赏石鉴赏、鉴评水平,建立、完善观赏石理论体系。

(七)组织开展与观赏石行业有关的培训,完善培训教材,充实业内人员的观赏石业务基础知识,提升观赏石收藏、营销、研究水平。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建立与完善全国观赏石鉴评标准体系,指导观赏石鉴评工作,组织观赏石鉴评专家的考核和认定。

(九)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各国观赏石事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研究,组织调研,提出建议,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组织观赏石界团体、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的交流,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与观赏石行业的联系,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一)组织建立网站和全球观赏石信息系统(数据库),为世界观赏石行业及观赏石爱好者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提供平台。

(十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各国观赏石的经济技术信息,根据授权开展相关统计,编辑出版观赏石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宣传中国政府对观赏石行业的政策,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

(十三)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四)搞好协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观赏石事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入会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凡愿意加入本协会的外籍人士、对本团体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审议、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 ;

2、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3、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4、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5、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观赏石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协会重要活动;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出席活动。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组织制定本协会的基本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对本协会资产和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本会银行帐户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用于:

(一)协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四)宣传资料的费用;

(五)与协会工作有关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五条  经费使用原则。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会员的服务和协会的各类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一)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审计制度;

(二)会员有权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经费采用预算审批制度,秘书处定期向秘书长、会长提交经费使用和收入报告。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为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商会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款和物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协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澳门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协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协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性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印章管理【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必须载明:协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澳门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协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应提前30天向监事会作书面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澳门政府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澳门政府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澳门政府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澳门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7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驻协议

依照世界华人观赏石协会章程,世华协第一届会员自2014年3月开始运行。为共同发展、繁荣观赏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欢迎全球从事观赏石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加入世界华人观赏石协会。现将世华协第一届会员入会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会基本条件

凡是拥护世界华人观赏石协会章程,自愿加入世界华人观赏石协会,热爱观赏石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的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地方性协会均可申请入会。

1、单位会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协会单位会员,具有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2)企、事业单位会员,具有当地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协会单位会员需推荐世华协个人会员10人以上。

2、 副会长或副会长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副会长所在单位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

2)本人热心弘扬发展赏石事业,积极支持世华协各项工作;

3)本人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行业、石界、社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 会员入会程序

1、单位会员

1)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及理事成员推荐表,副会长同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2)提交法人证书或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纳会费。

2、个人会员

1)填写入会申请书;

2)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电子档;

3)交纳会费。

三、单位会员理事推荐名额

1、协会单位会员

省级协会:常务理事2名、理事3名

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1名、理事3名

地市级协会:常务理事1名、理事2名

县市级协会:理事3名

2、企、事业单位会员

副会长单位:副会长1名、常务理事1名、理事1名

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1名,理事1名

理事单位:理事2名

单位会员:理事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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