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奇石文化收藏协会

北京 / 北京 / 东城区

2013-01-01

​于友先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八号

机构简介

中国奇石文化收藏协会(简称中石文化)于2013年经政府批准注册成立,协会是由与奇石、观赏石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奇石、观赏石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协会将团结全国从事赏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科学与艺术结合,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原则,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推动我国奇石与观赏石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服务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奇石与观赏石资源调查与保护、举办奇石与观赏石理论研讨高层论坛和全国大型奇石与观赏石展览展示、与国外各相关组织交流互访、出版奇石与观赏石科普丛书、主办报纸、杂志、网站等工作,切实促进奇石与观赏石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国奇石文化收藏协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务全球华人华侨,以道德服务社会,把中华石文化奉献给人民。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中喜爱石文化人士,为弘扬中华奇石文化艺术贡献力量! 

机构成员

 名誉主席
于友先 原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任敬恩   原文化部老干局局长
张乐群   原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高占祥   原中国文联党组书记、文化部常务副部长
于秀溪 原中国美术出版社总社副编审
王梦奎 原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主任
田福会 原文化部对外文化交流中心主任
葛纪谦 河南省收藏协会会长
郭春兴 联合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宋学锋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
高级顾问   赵家顺 王洪德 陈明德
第一届理事会:
主 席   
史家治
执行主席   张汇友
副主席    孙建中    沙守江    韦涛
秘书长    孙建中(兼)
副秘书长
薛彦召    于志强    王翔
财务总监    

张立军

常务理事
郝忠惠    高文海

理 事                                                                                                                                                                                         

李君    林桦 肖路 夏麟 吴宏瑜 杨红容 王珠明   张 杰

曹 伟   孙永红
会 员
张东方 江世茂 刘海峰 臧瑞芳   于  强   杨本光 刘吉珂   林润杰 臧伟伟 程晓力 刘兴江 陈建新 张立亮 刘卫华   景倚天 徐 明 朱 鹤 王 毅 苗文军 关红霞 王军和   杜光辉 宋学军 李 伟 马 进 赵俊杰 梁晓晓 孙   波   石 磊 闫翠华 李建强 孙 伟 卢振邦 梁国聚 张立文   葛晓好 陈长春 刘文杰 马 云 林桂芳 李东阳 周志刚   焦宏伟 乔 红 匡霞霞 刘国平 孔灵宝 范江辉 高桂新    陈新华 陈海燕 刘伟宏 王一鸣 杨荣芳 顾召贵 宋学俊   杨志喜 杜继昇 王 蕊   贺敬中   马利秋  吕明照   胡丰武   
 丁坐京  任玺霖   陈   军   张福彬

组织章程

第一章   协会介绍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奇石文化收藏协会”,简称“中石文化”。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奇石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奇石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赏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科学与艺术结合,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原则,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推动我国奇石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服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中国奇石文化收藏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在奇石与观赏石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贯彻奇石,观赏石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科学管理,发挥服务功能,促进我国奇石观赏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为奇石与观赏石行业服务;二是加强奇石与观赏石行业的自律、协调和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奇石与观赏石行业的管理;四是促进地区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是: 

(一)组织调查我国奇石与观赏石资源的分布,评价其赋存条件,促进有序开发,加强保护和利用,为发掘新资源、发展经济服务。

(二)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参与国际、国内观赏石展览活动,不断提高其科学、艺术和思想水平,普及奇石与观赏石科学文化知识。

(三)积极倡导和协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奇石与观赏石博物馆、陈列馆和观赏石园,为当地文化建设和旅游景点发展服务,为科学普及和发展旅游事业服务。

(四)支持和协助各地开辟或发展奇石与观赏石市场,促进奇石与观赏石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发展经济服务。

(五)大力促进奇石与观赏石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开展国内、国际奇石与观赏石文化交流,吸取国外成果与经验,扩大我国*传统赏石文化在国际上的传播和影响。

(六)重视学科建设,组织和倡导奇石与观赏石学术理论研究,努力提高奇石与观赏石鉴赏、鉴评水平,建立、完善奇石与观赏石理论体系。

(七)组织开展观奇石与赏石行业有关的培训,完善培训教材,充实业内人员的观赏石业务基础知识,提升观赏石收藏、营销、研究水平。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建立与完善全国奇石与观赏石鉴评标准体系,指导奇石与观赏石鉴评工作,组织奇石与观赏石鉴评专家的考核和认定。

(九)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我国奇石与观赏石事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研究,组织调研,提出建议,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组织建立网站和全国奇石与观赏石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奇石与观赏石行业及奇石与观赏石爱好者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提供平台。

(十一)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奇石与观赏石的经济技术信息,根据授权开展相关统计,编辑出版奇石与观赏石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宣传政府对奇石与观赏石行业的政策,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奇石事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入会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凡愿意加入本协会的外籍人士、对本团体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审议、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奇石与观赏石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协会重要活动;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出席活动。

第三十条: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组织制定本协会的基本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对本协会资产和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4月17日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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